法官居然用这样的判决理由,怎么能让人信服!
立法者要小心了,法典不写到四库全书那么厚,总是用不上的
高雄市长选举官司终审判决理由公布 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7年11月16日18:06 中国新闻网
中新网11月16日电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二审今天下午二审宣判,改判陈菊当选有效,选举无效之诉仍维持一审判决予以驳回,全案定谳。被告陈菊及原告黄俊英都未到庭聆判。
据“中央社”报道,台湾现行“选罢法”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当选无效之诉的提起规定,当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选举委员会、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的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,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。其中第一项第。。。